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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ISBN:9789865761813 規格:平裝 / 671頁 / 29 X 26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5版 出版地:台灣 內容簡介 本版修正重點,在於因應近來與營利事業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如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產業創新條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或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修正方向如下: 一、所得稅法 (一)修正及增訂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修正126,增訂第 17-4、43-3、43-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第126,增訂第 4-4、4-5、14-4~14-8、24-5、108-2、125-2 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第4-1、126,刪除第 14-2 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二)修正內容: 1.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範。 2.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定明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等關係企業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3. 為符合國際稅制發展趨勢、保障我國稅基及維護租稅公平,爰參考國際實務做法,於定明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修正及增訂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2、45~48、49、52,增訂第32-1條條文;行政院發布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二)修正內容: 1. 隨著科技發展,統一發票除由政府或營業人印製外,營業人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爰配合修正,以全法據。第32-1條說明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之相關規定。 2. 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三、產業創新條例 (一)修正及增訂條文: 104年12月15日修正第10條 增訂第12條之1,19條之1 (二)修正內容: 1.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 2.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3. 為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得發行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票獎酬員工,取得該等獎酬股票得於 5年內延緩繳納所得稅。另為兼顧租稅制度之完整,定明公司個別員工每人每年適用緩繳股份之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以提供適度合理之留才誘因。 四、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05年1月1日生效。 五、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5-1、15、25及32條 修正內容: 1. 為擴大推動公用事業使用統一發票及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俾維護民眾權益並避免爭議。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105年1月1日生效)增訂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事由及解除管制事由。 2. 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修訂主管稽徵機關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 機開立統一發票。 本版書除配合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外,並提供歷屆會計師及記帳士之試題,置於各章習題以供練習,盼能提供讀者因應專技證照考試之需求,並增進學習效率。 感謝讀者對本書的支持與愛護,本版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個人學識與時間,其中如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及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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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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